【白开水壇】第一期:教师惩戒权:不发生惩戒是最好的教育
来源:
|
作者:pmo310f76
|
发布时间: 2019-08-20
|
4079 次浏览
|
分享到:
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肖继业,东方启元顺势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校长王卫佳,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杨志强,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瑞峰,东方启元顺势教育集团专家团成员王耀生、潘英、王晟旻,一起开“煮”。
教育过程中,孩子一旦出现问题,社会、家庭往往将重要责任归结于学校和教师。
但站在教师的角度,很多情况下,“如何管”成为最大的难题。
从20年后打老师案到老师调解纠纷受责自杀事件,教师之于学生,是否该管,如何管,用什么手段去管,值得聚焦。
近日,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司长吕玉刚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,将按照日前印发的《中共中央、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》相关要求,研究制定实施细则,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。
“惩戒权”,从哪里出发?又如何使用?
本期【白开水壇】,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肖继业,东方启元顺势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校长王卫佳,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杨志强,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瑞峰,东方启元顺势教育集团专家团成员王耀生、潘英、王晟旻,一起开“煮”。
王卫佳:惩戒的出发点和时机至关重要
东方启元顺势教育集团董事长兼总校长
王卫佳博士是一名资深教育专家,除创立“聆听其心声,顺势而教育”的教育理念及付诸实践外,对一线国家的基础教育也进行了长期而深入的调查和研究。
她介绍说,无论由认识还是教育管理、心理学的角度出发,都可以明确的是,从有教育的时候就有了惩戒。
我国教师惩戒权的消失,与社会、家庭的变化有关,也与整体意识上对学生对孩子成长评价观的变化有关。
王卫佳表示,惩戒存在于正常的教育规律中,惩戒不能是经常性的,而是在利远远大于弊的时候才能使用。
“另外,需要针对孩子进行多方了解和评估,比如,哪些孩子能承受哪些孩子不能?惩戒前是否需要警示?惩戒后是否需要建立效果评价的机制?”
王卫佳认为,教师不能滥用惩戒,在教育教学中,“要尊重孩子,发现其优势智能,并用多种方法引导他们用自信心整合弱势智能。”
肖继业:顺势而为,因材施教
河南省人民政府参事
肖继业曾经是一名民办教师,后来担任大学老师,从政后也从未间断过对教育事业的关注。
他认为,顺势而为,因材施教,才是真正有发展前景的教育。
惩戒,只是教育过程中的一种方法,一种手段,古今中外都有存在。
“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管理,管理本来就应该有不同的方法。”
肖继业表示,教育从业者发现孩子的优点和兴趣,并通过引导和增加、扩展与之相关的培养方向、宽度、深度,才能真正做到因材施教,培育出更多的人才。
王耀生:老师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可能影响学生一生
启元教育专家团专家,启元国际中学校长
王耀生1970年成为民办教师,历任郑州外国语学校教学校长,启元国际中学校长,近50年的教育工作经历。
“我的灵魂、血液里都是教育。”王耀生说,作为一个教师,随时随地微观上都要处于教育状态,努力找出每个学生最佳的教育时机。
王耀生举了一个关于“惩戒”的例子:学校有个学生辱骂父母,他就告诉学生,一周不许吃肉。甚至跟孩子父亲沟通,周末在家也不许吃肉。
“我还让学生父亲领着他去给爷爷奶奶上坟。”在爷爷奶奶墓前,爸爸说:“孩子,你还有爸爸妈妈,可是爸爸已经没有爸爸妈妈了。”
孩子深受触动,给父亲写了道歉信,后来也有非常大的转变。
“我认为,在有些情况下,惩戒是必须的,但第一要抓时间,第二要有方法,第三要掌握‘度’。”
王耀生说,很多时候,老师的一句话一个举动对学生的影响可能是一生相随的,作为老师,要把“用心、尽心、费心”落实到日常的教育行动上,不放弃任何一个孩子,树立良好教风的同时也帮助孩子树立良好学风。
高瑞峰:养不教父之过,教不严师之惰
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律师
“教育教师惩戒权”其实是一个非常敏感的话题。
作为老师,担心“惩戒”的尺度,生怕变成体罚或变相体罚。
作为家长,同样担心这个问题。
“所以,惩戒权实际上在老师和家长看来,都是不太愿意面对的一件事情。”高瑞峰说,中国古话曾经说,养不教父之过,教不严师之惰。对于孩子,尤其是0—15岁的孩子来说,心智发育还不完全,教育的本身就含有惩戒这一项内容。
“如果是14岁15岁的孩子,很多时候惩戒的力度可能要稍微加重才会起到作用。但需要注意的是,惩戒的程序及标准必须严格,另外,惩戒也需要分层级分阶段进行考量。”
高瑞峰提醒说,惩戒与体罚不同,并且在使用惩戒时必须要慎之又慎。
潘英:惩戒不能成为“绑架”、施加压力、情绪发泄
启元教育专家团专家
“其实教师惩戒权成为一个热点,这本来不是问题的问题成问题了。”
拥有数十年教育教学工作和研究的潘英表示,很多时候,大家把批评、惩罚等教育教学手段等同于体罚,这也是造成老师“不敢”管的原因之一。
这种现象造成的后果就是,“校园暴力、师生关系恶化等教育教学中发生的问题与此有着直接关系。另外,孩子长期处于‘自由’‘赏识’的环境中,也容易造成抗挫能力差,心理承受力不强等问题。”
潘英认为,与表扬一样,批评、惩戒,都是一种常见的教育手段。同时,教育教学过程也需要让家长参与和加强家校之间的沟通。
“惩戒是一种教育方法,但它的出发点必须是爱与尊重。”潘英强调说,任何时候,无论是老师和家长,都不能把惩戒作为一种成年人对孩子的“绑架”、施加压力、情绪发泄。
杨志强:老师和家长不能只说自己想说的
河南省律师协会省直分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
作为一名法律界专家,同时也是一位家长,杨志强对教育教师惩戒权的思考也有着不同的角度。
“教师惩戒权是教育的一个手段,那么我们要考虑,教育的使命是什么?教书育人,赏识和惩戒都是引导方式,目的都是让孩子健康成长。”
杨志强说,老师和家长不能总是只说自己想说的,而不去真正聆听孩子的心声,进入孩子的世界。
“我们需要摸清孩子的性格。相同的方法在不同的人身上效果不同。不管哪种方式,都要让孩子感觉到老师是爱他的。”
王晟旻:惩戒不是批评,尺度更需拿捏
启元教育专家团专家
王晟旻是一位多年从事体育教育的老师。
“对于体育课来说,适度惩戒和体罚、变相体罚似乎更容易被模糊。”
王晟旻说,惩戒不是批评,但具体的尺度需要精准拿捏,“教师惩戒权的目的要明确,不能为惩戒而惩戒;另外就是惩戒的标准要把握好。”
“这些都需要多加研究和商讨。”
“没有孩子的不‘中’,只有成年人的不‘中’。”
在总结中,王卫佳表示,如果教师使用了惩戒权,那么学校和老师的心情应该是最沉重的,“孩子为什么就一步一步走到需要惩戒了呢?”
综合一线国家及基础教育先进国家的教育经验,王卫佳认为,社会、家庭、教师素质的整体提升,才能给多种教育手段的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。
“不发生惩戒是最好的教育。”